试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特征 |
| |
引用本文: | 董鑫.试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特征[J].社会科学家,1991(4). |
| |
作者姓名: | 董鑫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 |
| |
摘 要: | 著作权的客体,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依托。作者创作了作品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并非任何作品都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什么样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自动产生著作权,这是实施著作权法必须弄清楚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笔者认为,著作权的客体,即依法自动产生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具有创作性创作性,又叫独创性、初创性。具有创作性指作品系作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和独立思考创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