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历史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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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维智,万旭,张斌.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历史变迁[J].天府新论,2014(3):7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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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维智 万旭 张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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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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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为保全问题研究-以知识产权临时救济措施为视角》(项目编号:08BFX052)的阶段性成果;成都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重点课题部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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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中国的民事保全制度可以追溯到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行为保全制度在当时尚未初创;1992年到2012年,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法制建设、推进市场经济改革的背景下,行为保全制度呈碎片化地在知识产权诉讼和海事诉讼等领域初步创设起来;2013年,以民事诉讼法的新一次修正为标志,行为保全制度正式被纳入到基本法律层面的民事保全制度体系中来。这一历史进程体现了实践变迁与制度规范变迁的双重互动规律以及我国法律制度变迁特有的"稳而慢"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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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保全 行为保全 历史变迁 规范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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