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经济法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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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宁.论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经济法属性[J].社会科学家,2015(2):9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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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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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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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法律制度创新研究》(12BFX09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农村发展与农民财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土地整理为背景》(11BFX066)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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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厘清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法律属性涉及到将政府行使规划权力的行为纳入到法治化轨道中,也涉及土地利用规划法治化路径的选择问题。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在宏观层面属于宏观调控权,在微观层面属于市场规制权。土地利用规划行为与经济法的制度功能具有契合性。确定土地利用规划权力的经济法属性有助于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协调土地资源的利益分配关系以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我国应当从经济法视域下进行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模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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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利用规划权力 经济法 法律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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