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合伙能否成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又一民事主体?这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二元主体结构(即自然人、法人两种民事主体)被认为是公理,不容推翻,民事立法无不按照这一主体结构作出规定。然而,随着民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合伙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变迁和发展,人们对二元立法结构产生了怀疑,自然人、合伙和法人这种三元主体结构为某些学者所倡导或赞同。我国《民法通则》把合伙放在民事主体中加以规定,可谓民事立法的一大突破。但是,《民法通则》公布以后,不少民法学者继续对合伙的第三民事主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正确认定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一定的理论及现实意义。为此,笔者就这一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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