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面前也要人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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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阿冰.税法面前也要人人平等[J].社会,198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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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阿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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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们常常从报纸上看到这样的新闻:某个体户偷漏或抗交税款数千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或半年;某企业偷漏税款数万元,厂长被依法起诉;如此等等,屡见不鲜。最近又从报纸上看到这样两则报道:南京某歌唱演员“走穴”演出,高价索要,一年多时间获利27万元,偷漏税款15万多元,开始她百般抵赖,拒不照面,后来又被税务部门当作“座上客”,予以“保密”接待;北京某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在青岛一地就偷漏税款17万元。按照国家税法有关务款规定,上述两位“名人”所偷漏税款数额至少应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然而,有关部门并未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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