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向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
| |
摘 要: | 请问:某企业招用了几十名农民合同制工人,2002年8月,其中5名民工合同到期后没有能与该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处于失业状态。当他们发现与他们一起失业的城镇职工能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也到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机构告知,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在他们就业时没有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计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因此,他们无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于是,这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以便他们也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他们的申请应予支持吗7
|
关 键 词: | 农民合同制工人 失业保险费 企业 缴纳 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02年8月 社保机构 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 城镇职工 资格申请 民工 就业 工资 支付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