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责任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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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邢江峰.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责任有期限[J].社区,2008(25):5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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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江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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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北京一读者咨询:我于2006年10月向曾某出借人民币5万元,曾某给我出具借条,并且在借条上载明还款期限为2007年6月,黄某作为还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但没有注明其身份是担保人。当我与曾某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我曾多次向曾某、黄某主张债权,要求曾某与黄某及时向我偿还借款,但是黄某说他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见证人身份,而不是担保人身份,而曾某说自己没有钱无力偿还,所以至今这笔借款曾某还没有给我。请问:黄某的身份是否是担保人?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与黄某共同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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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证期 保证人 法律解释 《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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