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立法起草主体法律规制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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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2.南昌大学法学院;3.南昌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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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法》对立法草案由谁起草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地方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缺乏专门的规定。现有的主要以法规的执行部门起草的方式,不仅滋生部门保护主义,产生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而且导致部门职能交叉、权责设定不平衡等一系列问题。为了使地方立法起草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明确立法起草主体的资格,确立起草主体的原则,规范起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探索建立独立的地方立法起草机构,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是必要的且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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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立法 起草主体 立法起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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