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蒙古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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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鄞江.古代蒙古法典[J].内蒙古社会科学,19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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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鄞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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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扎撒》十三世纪蒙古法典.1206年前后,成吉思汗以自己的意旨颁布了一些规范部族成员及属下行为的法规,类似“诏书”、“训戒”形式,具有法令性质,是用畏兀儿字书写的,命其次子察合台监督实施.十三世纪末,各汗国相继成为独立的国家后,各自订立法典,《大礼撒》遂失去效力.据十五世纪埃及籍阿拉伯学者马克里济所记录的阿卜嘎济阿哈默德在巴格达回教学院所见到的《札撒》条文约四十条.《青册》成吉思汗时代的一本判例汇编.据《蒙古秘史》记载,成吉思汗命失吉忽秃忽为断事官,对他说“如今有盗贼、诈伪的事,你惩罚着.可杀的杀,可罚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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