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以事实为根据” —兼谈证据客观性和证明标准
引用本文:刘 涛,朱 颖.论“以事实为根据” —兼谈证据客观性和证明标准[J].社会科学研究,2002,1(1):92-95.
作者姓名:刘 涛  朱 颖
作者单位:1.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2.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    要:法律事实是裁判者在判决中认定的案件事实 ,具有全面性、确定性、程序性和权威性。法律事实与证据事实是一致的 ,都是证据材料再现的客观事实。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实际指涉的是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即具有真实性 ,并不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因此 ,证明标准应当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 ,即特定国家或社区主流的评判标准。它是为正常而理智的普通人设计的 ,从而使判决获得正当性和合理性。

关 键 词:案件事实  证据客观性  证明标准
文章编号:1000-4769(2002)01-0092-04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社会科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社会科学研究》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