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事实为根据” —兼谈证据客观性和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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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 涛,朱 颖.论“以事实为根据” —兼谈证据客观性和证明标准[J].社会科学研究,2002,1(1):9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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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 涛 朱 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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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2.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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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事实是裁判者在判决中认定的案件事实 ,具有全面性、确定性、程序性和权威性。法律事实与证据事实是一致的 ,都是证据材料再现的客观事实。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实际指涉的是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即具有真实性 ,并不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因此 ,证明标准应当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 ,即特定国家或社区主流的评判标准。它是为正常而理智的普通人设计的 ,从而使判决获得正当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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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案件事实 证据客观性 证明标准 |
文章编号: | 1000-4769(2002)01-009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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