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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及自然人渎职惩戒论
引用本文:卢昌崇,徐建邦.法人犯罪及自然人渎职惩戒论[J].求是学刊,1997(4).
作者姓名:卢昌崇  徐建邦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卢昌崇),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徐建邦)
摘    要:法人犯罪及自然人渎职比例上升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东窗事发的概率和犯罪成本有所降低。这是因为当前的经济结构和市场条件发生了变化,法人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大大增强,很难被及时发现或查举;加之社会风气不正,法人犯罪主体模糊,以及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相互勾结,使法律惩戒的具体对象和惩戒力度受到很大影响。二是我国的企业治理结构缺乏一个健康的监督制衡机制,经营者阶层权力膨胀,董事会几近虚设,有必要从内、外部两个方面强化制衡机制及实行决策失误连带责任制。三是以罚代刑弊害甚多,如行为主体与受罚主体错位,行政干预过多引发派生性经济性犯罪,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隐型流失等。罚款措施不应滥用,其惩戒对象及有关规则也应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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