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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引用本文:陆静.试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J].学术交流,2007(12):56-59.
作者姓名:陆静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由于《合同法》第28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规定较为简单和粗略,引发了实际操作中的诸多争论。对于这些问题应结合该制度的立法原意和建筑行业惯例予以分析判断:工程竣工时间应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或承包人修改后提交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准;承包人自提交结算报告后即可向发包人行使催告权,且不应少于两个月;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间不应一律规定为六个月;工程价款优先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并不一定要以确权诉讼为执行的前提;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对承包人优先权构成例外的前提是:消费者是出于人生活居住需要而购房的个人,商品房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都应合乎相关法律规定。

关 键 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权利的行使  权利的实现
文章编号:1000-8284(2007)12-0056-04
修稿时间:200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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