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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敬老院的法律地位
引用本文:柳拯,郭洪泉.试论农村敬老院的法律地位[J].社会福利,2005(1):14-15.
作者姓名:柳拯  郭洪泉
作者单位: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农村处
摘    要:农村敬老院承担着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的任务。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全国建立农村敬老院以来,尤其是1994年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7年民政部颁发《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后,农村敬老院建设不断加强,管理逐步规范。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农村敬老院法人地位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敬老院的发展。

关 键 词:农村敬老院  法律地位  中国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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