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敬老院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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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柳拯,郭洪泉.试论农村敬老院的法律地位[J].社会福利,2005(1):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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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柳拯 郭洪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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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农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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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敬老院承担着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的任务。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全国建立农村敬老院以来,尤其是1994年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7年民政部颁发《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后,农村敬老院建设不断加强,管理逐步规范。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农村敬老院法人地位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敬老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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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敬老院 法律地位 中国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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