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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时限问题
引用本文:李毅,付璐.试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时限问题[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4):113-117.
作者姓名:李毅  付璐
作者单位:1. 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5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一般情况下,对于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自有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原则上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公开.但前述两类情况下都有可能涉及特殊情况而对公开时限产生影响,如“保密审查机制”和“协调机制”对公开时限的影响,以及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且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从而对公开时限产生的影响等.如果因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而产生争议,则可以援用的救济方式包括提请调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解决程序.

关 键 词: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  应申请公开  时限  保密审查  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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