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两类儿童收养 保护被收养儿童权益——解读《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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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留军.规范两类儿童收养 保护被收养儿童权益——解读《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J].社会福利,2014(11):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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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留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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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婚姻收养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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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政策出台】2014年9月28日民政部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制定出台对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统称两类儿童)收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出台背景】首先,贯彻落实《收养法》及其他收养法律法规。《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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