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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人民法院的性质——兼评人民法院“去行政化”
引用本文:沈寿文.重新认识人民法院的性质——兼评人民法院“去行政化”[J].学术探索,2015(2):6-15.
作者姓名:沈寿文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重大项目(276405)
摘    要: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将人民法院定性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但这一定性并不能解释人民法院现实生活中承担的非审判职能,也无法回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法院"去行政化"改革的目标。只有正视人民法院同时具备司法(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审判管理)机关的双重性质,才能为司法改革提供出发点,也才能理解人民法院"去行政化"的实质。

关 键 词:人民法院  性质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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