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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与社会政策:思考美国妇女与法律
引用本文:辛西娅·富赫斯·爱泼斯坦,;陈思[译].知、行与社会政策:思考美国妇女与法律[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8(2):18-28.
作者姓名:辛西娅·富赫斯·爱泼斯坦  ;陈思[译]
作者单位:[1]美国纽约市立大学研究生院社会学教授; [2]不详
摘    要:20世纪60年代以前,许多法律及方式造成了对妇女的歧视。直到1920年,美国的第一场妇女运动才为妇女赢得了选举权。虽然,除少数女权主义者对美国宪法提出的男女平权修正案之外,另一些基本权利——例如由苏珊·B·安东尼、路克里霞·莫特以及伊丽沙白·卡迪·斯坦顿等人,早在1848年于纽约塞尼卡·福尔斯提出的包括生育权和财产权在内的里程碑式的男女平权宪法修正案——都未能得到解决。而且,在20世纪60年代,妇女运动再次兴起并在后来获得进展之前,这一选举权并未保证妇女的经济权利,

关 键 词:美国妇女  社会政策  法律  宪法修正案  60年代  妇女运动  男女平权  女权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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