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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监察对象的村委会管理人员
引用本文:赵,恒.论作为监察对象的村委会管理人员[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2(2):135-144.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青岛 266237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犯罪论体系的程序性功能及其应用研究”(项目号:18SF3018)、2019年度山东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重大项目“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研究”(项目号:19RWZD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推进的背景下,2018年《监察法》第15条明确将村委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一方面,村委会管理人员行使的公权力分为两类,即国家公权力和部分社会公权力;另一方面,作为监察对象的村委会管理人员并非当然具有职务犯罪主体身份。通过对206份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得知,有必要在保障基层自治的前提下,健全监督村委会管理人员行使公权力行为的规范方案:第一,凸显村委会管理人员作为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第二,明确村委会管理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行使公权力的主要内容;第三,丰富包括监察机关在内的多元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第四,强化村委会管理人员不当用权的法律责任。由此,方能加强监察机关对村委会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工作质效,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改革目标,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

关 键 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村委会管理人员  监察对象  公权力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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