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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小股东权益保护
引用本文:潘春丽,滕宏汉.浅议小股东权益保护[J].管理科学文摘,2006(2):28-29.
作者姓名:潘春丽  滕宏汉
摘    要:一、小股东的界定对大、小股东的界定,传统的方法是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为标准的,即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为大股东,其余为小股东。但随着股权的日益分散化,控制公司的经营并不需要持有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因此对大、小股东的界定也转而采用实质标准:以是否拥“有控制力”,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是否有决定性影响力来判断。出资比例仅占少数,对公司决策不具有影响力的股东被称为小股东。二、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一)大股东虚假出资在上市公司设立或增资配股环节中,大股东通过串通有关注册部门出具假出资证明,名义上向上市公司投入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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