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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婚姻问题的法律规制
引用本文:姬新江,赵家琪.论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婚姻问题的法律规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3(4):74-77.
作者姓名:姬新江  赵家琪
作者单位:1. 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230
2. 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法学研究所,广东,广州,510521
摘    要: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其合法的民事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不能因犯罪而随意限制或剥夺服刑人员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其缔结婚姻的权利因其人身自由被依法剥夺,允其结婚显然有违婚姻本质,因而被依法禁止;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其配偶诉请离婚的,法律应依法予以保护;服刑人员主动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法律也应予以支持。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允其"夫妻同居",于法无据,应予禁止。

关 键 词:服刑人员  婚姻问题  法律规制
文章编号:1007-4937(2003)04-0074-04
修稿时间:2002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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