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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职能立法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立法条文为分析对象
引用本文:张丽琴.村委会职能立法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立法条文为分析对象[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9-75.
作者姓名:张丽琴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对策研究(08&ZD02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村民自治新问题研究(08JC710005)
摘    要:当前为村委会设置职能的法律既有国家统一立法也有地方立法。通过分析发现:统一立法所反映的村委会性质有所差异,在不同立法中不能保持恒定;指导及协助关系不仅存在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还存在于村委会与众多主体之间;立法中的某些职能设置没有充分考虑村委会的适格性问题,从而使村委会无法胜任。各省《村组法》实施办法中的职能规定,主要是大量重复《村组法》的内容,虽然在实施方式、方法以及步骤上起了一些具体化的作用,但并不普遍,尚未实现统一立法的“本土化”。在使村委会的职能具体化以及可操作化这一问题上,其他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做得比《村组法》实施办法成功得多,但它们在这一过程中增加了村委会的工作量,同时也强化了行政机构对村委会的控制。

关 键 词:村委会  职能  统一立法  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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