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由:工资、福利申诉人:王某,女,27岁,某电脑公司职工。被诉人:某电脑公司。申诉人于1997年11月3日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诉称:申诉人原住房是集资购买房,1996年申诉人离婚后,根据法院判决,申诉人及其儿子拥有该房的居住权。被诉人借口申诉人离婚无资格居住,以开除相威胁,强令申诉人搬出原住房,让申诉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并搬进办公室居住。申诉人因生活多有不便,曾要求被诉人返还其合法的房屋居住权,但被诉人根本不予理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申诉人的母亲带着申诉人的儿子暂时搬到被诉人公司空着的另一住房。被诉人以此对申诉人作了离岗处理,并停发申诉人一切工资和生活费共计2940元。期问,申诉人坚持上班,并不断地找武侯区工委、妇联,省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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