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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引用本文:刘俊海.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立法的思考与建议[J].江汉论坛,2014(1).
作者姓名:刘俊海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我国公司法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009JJD820009)的核心研究成果
摘    要:按照投资者的身份是否为外国人而将企业立法区分为内资企业立法与外资企业立法,不仅违反了公司平等、股东平等原则,而且容易诱发制度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建议立法者坚持平等与国民待遇原则,整合特别公司法的制度资源,废止外商投资企业法,将所有外商投资公司全部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打造统一的、普通的、一般的公司法。不采取法人形式的外资企业虽不能适用《公司法》,但可分别纳入《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作社法》调整范畴。针对外商投资的特殊性,可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法》。

关 键 词: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法  制度差异  法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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