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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年人适当照顾权中的国家义务
引用本文:郑智航.论老年人适当照顾权中的国家义务[J].江海学刊,2014(4).
作者姓名:郑智航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团队项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与制度实现”(项目号:IFYT12087)资助
摘    要:老年人适当照顾权是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一项子权利,强调的是老年人免于匮乏和维持满意的生活水准。在老年人适当照顾权观念出现以前,国家与社会主要基于一种道义上的考量来为老年人提供一定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照顾。老年人适当照顾权的义务主体不单单是指老年人的子女,而且还包括国家和社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老年人适当照顾权方面都存在相应的义务。国际监督机制对国家履行老年人适当照顾权方面的义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对国际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有助于国家更好地履行相关的义务。

关 键 词:适当照顾权  适当生活水准权  老龄社会  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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