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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步与五十步:法条主义与其批评者的差别
作者姓名:周赟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法律方法的司法公信力构造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CFK007);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公信力与法律方法论”(项目编号:2012B01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奖金资助项目“司法决策过程研究”(项目编号:201322101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自理性主义时代以来,法条主义一直是主流司法决策理论:它虽曾面临现实主义或其他学派的激烈批评,却几乎总能化险为夷、历久弥新,有时甚至让它的批评者在不知不觉间拜服。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可能在于法条主义既符合人们关于法治、司法实践的某种道德预期,更在于它在面对司法实践时看上去确实具有强大的解释力。然而,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它具有的不过是一种或然性解释力,这使得法条主义注定只能是一个关于司法决策的迷思,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个有益的迷思。

关 键 词:法条主义  波斯纳  疑难案例  法治  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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