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居用语应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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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东.街居用语应规范[J].社区,2003(16):1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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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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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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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是全称应标准。比如:1、“中共晋城市城区东街街道委员会”;2、“晋城市城区东街街道办事处”;3、“中共晋城市城区东街街道凤台社区支部委员会”;4、“晋城市城区东街街道凤台社区居民委员会”。二是简称应准确。比如:“街道办事处”应简称“街道”,“居民委员会”应简称“居委会”。通常也用“街”代表“街道”,“居”代表“居委会”或“居民”。上述四条在本城区内应简称为:1、“东街街道党委”;2、“东街街道”;3、“凤台社区党支部”;4、“凤台社区”。三是用语应规范。比如:1、行文。主送、下发单位应规范为:“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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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街” “居” 汉语 规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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