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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代言,就该名誉和“钱途”双受损
作者姓名:薛家明
摘    要:正近年来,明星代言产品出现的问题很多,受到社会诟病。对此,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明星虚假代言已成社会公害,尤其是"微博植入式"营销模式如今已进入消费者视野,艺人随手一发,就能轻松进钱。对这种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推荐模式,代言者必须与生产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广告法  明星代言  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公害  修订草案  法律责任  行为规范  代言者  植入式  一己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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