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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搭车”现象亟待清理
引用本文:
吴江.社区矫正“搭车”现象亟待清理[J].社区,2012(25):5-5.
作者姓名:
吴江
作者单位:
江苏
摘 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也就意味着,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
关 键 词:
社区矫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搭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清理
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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