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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高原地区州市社会综合治理立法研究
作者姓名:马连龙  梅泽星
作者单位:1.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 青海师范大学
基金项目: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改革开放40年藏区生态环境立法实践研究”(批准号:19CMZ012)阶段性成果;
摘    要:立法法的再次修改进一步扩容了州市的立法权限,为青藏高原地区州市社会综合治理立法发挥创新治理和因地制宜能力提供了制度基础。梳理青藏高原地区州市现有立法现状并辨析其立法特征,归纳出促进型、专题型和民族型三种地方立法体系。扩容的地方立法权更适应青藏高原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契合州市社会综合治理“脉象”,并发挥州市区域协调发展的优势。但由于地方立法理念价值失位,立法机制运行和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存在阻碍,导致地方立法质量无法提高且难以发挥法律实效。完善立法方法提高法律预期能力、以立法明确地方立法的积极价值、贯彻落实民主立法原则、突出民族特色地方立法创新性和完善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发挥青藏高原地区州市社会综合治理立法最大效能。

关 键 词:地方立法  社会治理  青藏高原地区  协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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