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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案件返回原审法院复查的思考
引用本文:陈文广.申诉案件返回原审法院复查的思考[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1987(Z1).
作者姓名:陈文广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它的基本点是,既要维护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尊严,又要贯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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