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两税法”税制要素欠缺析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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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明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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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历史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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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项目“中国税收通史”(22@ZH00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财政体制变革与地方治理模式演变研究”(17ZDA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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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唐朝建中元年颁行“两税法”,是中国古代影响深远的一次重大的农业税制变革。借用现代税收学的“税制要素”概念,从国家税法的规范性、完善性的角度剖析其税制要素欠缺及其影响可以发现,“两税法”有关纳税义务人、纳税客体、税率、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税务违章等诸多税制要素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欠缺,并不是一部规范的、完善的国家税法,实施百余年间所产生的诸多社会弊病均与此有关。经过五代十国至宋元明清历朝的取舍和弥补,中国古代沿承唐“两税法”而来的田赋制度的税制要素才逐渐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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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唐朝 “两税法” 国家税法 税制要素 田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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