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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居住权的养老功能与实现路径
引用本文:何丽新,朱欣蕾.《民法典》视域下居住权的养老功能与实现路径[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2):129-140.
作者姓名:何丽新  朱欣蕾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普惠保险协同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20720191065);
摘    要: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是《民法典》确立居住权制度的重要初衷。但在《民法典》运行中,围绕居住权的内涵、设立形式、权利限制以及消灭方式等内容,司法适用出现困境,老年人难以通过《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保障其居住权益。为充分实现居住权制度的养老功能,针对老年人赡养型、遗嘱型和投资型的三种居住权诉求,后续实践应补阙居住权设立与消灭的规则,区分居住权合同的有偿性和无偿性,相应适用双务合同和赠与合同的规则。在“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制与“物权不破租赁”等权利冲突的已有解决路径的基础上,规则续造应细化老年人居住权行使中与所有权、抵押权、司法查封等权利冲突的解决模式,并设立“一房多居”下的权利登记规则,肯定必要同住人的法律地位,最大化发挥居住权对老年人群体的福利性保障,确保“老有所居”“老有所养”在居住权制度中得到落实。

关 键 词:《民法典》  居住权  以房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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