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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规则的类型化适用——以法释[2009]5号第26条为中心
引用本文:王洪,张伟.情势变更规则的类型化适用——以法释[2009]5号第26条为中心[J].天府新论,2014(1):89-94.
作者姓名:王洪  张伟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合同法国际统一与区域整合研究》(项目编号:12BFX085)阶段性研究成果;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论合同目的不达——以〈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和法释[2009]5号第26条为中心的解释论》(项目编号:2012-XZYJS038)研究成果。
摘    要:类型化情势变更规则有助于削弱情势变更规则的抽象性,从而降低该规则的适用难度,明晰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要件。目前,我国应将情势变更规则类型化为履行艰难规则与目的不达规则。由于履行不能的问题已经由不可抗力规则所规范,因此,履行艰难规则只救济客观履行艰难的情形。就目的不达规则而言,诸如美国法上的“合同目的须为最终目的”及“主要目的实质性受挫”、德国法上的“合同目的应为当事人所共知”等要件都具有借鉴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都不应被解释为目的不达规则。

关 键 词:类型化  履行艰难规则  目的不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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