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之有序性对检察事业的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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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涛.和谐社会之有序性对检察事业的新要求[J].理论界,2008(5):2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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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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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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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和谐社会的有序性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有序性包括结构有序性、动态有序性和系统有序性。这种有序性对检察事业,尤其是检察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对法治权威的树立、司法参与的有序进行、检察事业参与社会安全整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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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 有序性 法治权威 司法参与 整体治理 |
文章编号: | 1003-6547(2008)05-002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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