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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三个疑难问题研究——以理论自洽与实务判断为导向
引用本文:王德政,肖强.盗窃罪的三个疑难问题研究——以理论自洽与实务判断为导向[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9):104-109.
作者姓名:王德政  肖强
作者单位:1.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610207
2.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巴中63600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治理方式转型中的乡村人民法庭司法研究”(14CFX067)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普通型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不限数额的财物的所有权与占有。盗窃既遂不等于成立盗窃罪。行为人盗窃数额非较大的财物未遂的,不应处罚,这既符合立法者原意,又获得刑法评价的公平性。行为人盗窃数额非较大的财物既遂,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未遂的构造时,才能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既遂。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未遂的构造重点表现为:行为人必须认识数额较大的财物、对数额较大的财物有现实的盗窃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既遂,但数额较大的财物有被盗窃的客观危险。

关 键 词:普通型盗窃罪  数额较大  既遂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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