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三个疑难问题研究——以理论自洽与实务判断为导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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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德政,肖强.盗窃罪的三个疑难问题研究——以理论自洽与实务判断为导向[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9):104-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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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德政 肖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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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610207 2.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巴中6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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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治理方式转型中的乡村人民法庭司法研究”(14CFX067)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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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普通型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不限数额的财物的所有权与占有。盗窃既遂不等于成立盗窃罪。行为人盗窃数额非较大的财物未遂的,不应处罚,这既符合立法者原意,又获得刑法评价的公平性。行为人盗窃数额非较大的财物既遂,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未遂的构造时,才能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既遂。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未遂的构造重点表现为:行为人必须认识数额较大的财物、对数额较大的财物有现实的盗窃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既遂,但数额较大的财物有被盗窃的客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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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普通型盗窃罪 数额较大 既遂 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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