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
| |
引用本文: | 唐静权,褚瑞坤.我国应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J].理论与现代化,1997(2). |
| |
作者姓名: | 唐静权 褚瑞坤 |
| |
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律系 教授
(唐静权),南开大学法政学院 副研究员(褚瑞坤) |
| |
摘 要: |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尽快制定《企业法律顾问条例》,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服务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是法国和德国等国家,在企业内部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并已逐步形成了健全、完善的企业法律制度.此前,主要是建立“单轨”的律师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从社会上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法律服务或者进行代理仲裁、诉讼活动.此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下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才便开始了职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