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公约》中适用国际法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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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华
,赵德铭.《华盛顿公约》中适用国际法问题探讨[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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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华 赵德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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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世界银行倡导下制定的《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又名《华盛顿公约》,简称《公约》)于1966年生效。其后据之成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简称“中心”),专门负责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较好地解决投资争端,对东道国、投资者均有益处,因此公约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欢迎。截至1987年12月,公约的签字国已达97个,其中89个已成为批准国。我国目前正考虑加入公约,因此对公约有必要认真予以研究。本文仅就其中的国际法适用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公约的常设机构是“中心”,而“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公约所规定适用的法律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本身不直接处理投资争端;它通过其调解人小组和仲裁员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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