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德性司法 |
| |
引用本文: | 高博.论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德性司法[J].江西社会科学,2021,41(1):179-187. |
| |
作者姓名: | 高博 |
| |
作者单位: | 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 710129 |
| |
摘 要: | 德性司法是运用法官德性解决实践问题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司法方式.德性司法注重大众化的司法方式,更加追求司法过程中的实质公正,要求积极能动的司法.德性司法中的德性是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个体所展现的德性,法官的德性从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低阶和高阶角度可以进行四种德性分层.在理念、方法、效果等方面,德性司法与市域社会治理存在内在融通.蕴含德性司法的市域社会治理可以提升社会治理的现实有效性,市域社会治理的视域则可以突破司法场域的封闭和局限,进一步明确德性司法的内在特点和优势.
|
关 键 词: | 市域社会治理 德性司法 职业司法 人民司法 司法方式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