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惩戒的法律属性与司法规制——以公共信用领域失信惩戒机制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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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曲崇明.行政惩戒的法律属性与司法规制——以公共信用领域失信惩戒机制为例[J].江西社会科学,2021,41(3):160-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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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曲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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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行政学院科研部 山东青岛 266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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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学界对行政惩戒性质的研究仍存有争议.公共信用领域的行政惩戒行为属于行政规制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多主体的复合行为,可采用“分节”方式将其分解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其中,信息公开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中,行政主体并没有能动设权的意思表示,法律后果来自法律的规定,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只要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了影响,都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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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惩戒 失信 司法规制 行政事实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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