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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废物罪的德国经验及其借鉴
引用本文:耿立峰,赵泽.非法处置废物罪的德国经验及其借鉴[J].江西社会科学,2021,41(4):216-225.
作者姓名:耿立峰  赵泽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海200433
摘    要:在固体废物刑法治理方面,德国不仅拥有完备的一次规范与二次规范体系作为制度保障,还以类型化思维为指引构建起一整套与之相匹配的解释范式.《德国刑法典》第326条非法处置废物罪在规定"人的环境"保护原则、轻微污染出罪原则以及行政从属性原则三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各构成要件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德国经验对我国固体废物刑事治理的启示如下:在一次规范制定方面,将立法重点放在程序性行政法规范上,确保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得到及时暴露和充分讨论;在二次规范制定方面,适当扩大我国《刑法》第339条的规制范围,将非法处置的对象从固体废物扩展至所有的危险废物,并以废物种类和非法处置行为种类完善核心条文;在完善新设罪名的解释范式方面,遵循大陆法系所提倡的"学术争鸣—理论建构—立法体现—判例落实—反哺理论"螺旋式上升、相对线性且稳定的发展模式.

关 键 词:非法处置废物罪  基本解释原则  类型化解释路径  环境刑法  德国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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