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不同作者具有不同的创作目的 ,但实现创作目的 却是基本相同的路径,即作品的利用与传播.法定许可创造了一种无须授权只需付费的作品利用与传播方式,其降低交易成本与预防垄断的制度价值,实质上增加了作品利用与传播的机会.互联网与数字技术催生了作品传播的去中心化模式,但中心化传播模式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法定许可制度作为实现创作目的 的一种制度,依然具有存续的价值,但应允许权利人拒绝.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非但未在作品广播法定许可中增加权利人有权拒绝的声明保留,反而在教材汇编的法定许可中删除了声明保留的规定,这应在未来修订中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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