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引宋代法律条文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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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孔学. 《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引宋代法律条文述论[J].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43(2): 5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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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孔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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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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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名公书判清明集》大约有 1/5的判词引用了宋代法律条文 ,显示了当时法官对律条的重视。按当时法律形式如 :律、敕、令、格、指挥、看详 ,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有关律条进行归类和比较 ,可以看出各种法律形式的运用大致遵循了“政和名例敕”的规定 ,但在实际的判案中 ,法律虽然是判案者的重要准绳 ,然而并非是惟一的依据 ,法官们还依礼、人情、封建名教、例等作为断案的根据。从书中判词内容 ,可以得出南宋时仍然是律敕并用的结论。书中所引的一些法律条文亦具有补宋代法条之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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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名公书判清明集》 律 敕 述论 |
文章编号: | 1000-5242(2003)02-0057-09 |
修稿时间: | 2002-09-11 |
Narration and Comments on the Legal Statutes in Collection of Verdicts on Legal Ca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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