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证责任之管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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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正佳.当事人举证责任之管见[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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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正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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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理论界依然众说纷纭,在海事(包括民事、经济,下同)审判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认识。在这里,笔者联系海事审判实际,谈谈几点个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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