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所涉公益诉讼若干难点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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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灿平,肖秋平.消协所涉公益诉讼若干难点问题探讨[J].湘潭大学学报,2017(2):5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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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灿平 肖秋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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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消费类公益诉讼中,消协所涉的原告地位、诉讼请求和胜诉利益分配是制度实施和发展的关键。宜将“消费类公益诉讼”分为共益诉讼和众益诉讼,消协不独占其中的众益诉讼,并对消协的原告资格在案件范围和情形方面适当限制。应从消费者个人的损害和消费者群体抽象的损害两方面界定“补偿性损害”的范围;消费者不能对诉讼中具有共同争点的损失(如支付的价款)请求惩罚性赔偿,但可以就人身损害部分作出相应请求。私益部分胜诉的惩罚性赔偿金宜分配于公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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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类公益诉讼 消费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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