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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发生的实害——“醉驾”准确定性的关键
作者姓名:段丽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基金项目:2011年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山西省高校大学生犯罪被害及个体预防研究(W20121004)
摘    要: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的主观方面应认定为过失.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过失,客观方面仅有醉驾行为而无实害结果,或虽有实害结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有实害结果且达到交通肇事罪条件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对公共安全不论是造成实害还是仅有危险,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应当采用相对严格责任原则.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包含较大的立法风险,应当对其进行限制性适用.

关 键 词:醉驾  可能发生的实害  过失  相对严格责任原则  限制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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