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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在诉讼中的表现及其对策
作者姓名:丁海湖  房文翠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丁海湖),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房文翠)
摘    要:一、地方保护主义在诉讼中的表现地方保护主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立案管辖方面。外地当事人起诉本地当事人的案件,本地人民法院就推,甚至违法移送。本地当事人起诉外地的,就抢着受理,这在票据纠纷、合同纠纷、保险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及联运纠纷、侵权纠纷中表现十分突出。某些法院为争管辖权,甚至在立案时间上作文章,把本法院的立案时间写成比其他法院的立案时间早几天,从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取得该案的审判权;有的法院对不属于自己依法管辖的案件擅自收案,拒不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外地法院;对外地当事人依法起诉本地当事人的,考虑到本地当事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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