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参与的非政府组织途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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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从公民权力的角度来界定公民参与。非政府组织作为公民自组织形式,是公民权力的重要实现途径。文章分析了中国非政府组织在三种公民参与模式中的作用和特性。其中,结构性参与的赋权意义最强,但尚处于自组织性薄弱的个体参与阶段;最常见的决策性参与中,倡导性非政府组织虽然在某些领域获得成功,但仍未形成普遍的制度性参与途径;参与式治理模式则在农村、城市社区、弱势群体自治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面,形成公民权力新的生长点。文章最后指出,中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的首要障碍是中国传统的取舍性权力结构。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首先必须建设共享性权力结构,其基础是政府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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