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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之传统及其在中国法上的变化
引用本文:潘醒.代位权制度之传统及其在中国法上的变化[J].社科纵横,2005,20(3):94.
作者姓名:潘醒
作者单位: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债权人代位权应是一种形成权,我国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债务人的债权,但在比较法上,该客体尚可能包括物权请求权等其他权利,何种权利能够成为代位权的客体,主要由为共同担保这一代位行使目的来决定。根据代位权诉讼的结果决定判决的既判力是合理的,对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有利的。我国法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已突破了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

关 键 词:代位权制度  债权保全  债务担保  比较评价
文章编号:1007-9106(2005)03-00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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