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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研究(下)
引用本文:张家勇.建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研究(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0(3).
作者姓名:张家勇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学院法学系!四川成都610041
摘    要: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四川省三州两市一地区率先停止天然林经营性采伐 ,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 ,即“天保工程”。“禁伐令”的颁行由于其时限性、紧急性和全面性的特点 ,未能顾及权力性利益与权利性利益、权利性利益之间权义配置的公平与合理 ,产生禁伐地区自身无法解决的权利缺损 (特别牺牲 ) ,已经并将要引发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因此 ,为实现“天保工程”最终目的 ,维持已取得的成果 ,建立并实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是必要与可行的。文章从法理前提、事实根据、制度价值、补偿主体和补偿方式等五个方面 ,对实施天保工程的行政补偿制度作了较为细致而全面的探讨。认为 :实施天保工程导致的权益缺损应由作为权益保障和利益平衡的行政补偿制度提供救济 ,补偿主体原则上包括国家、禁伐地区上级政府和长江中下游地区。补偿方式上 ,应当考虑由经济补偿、政策优惠 (包括特殊经济发展政策、通过转移支付加大税收返还的政策、信贷扶持政策、特殊减负政策等 )、长江中下游地区对禁伐地区的经济援助与对口支援、扩大已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以及创造特殊融资渠道等构成体系

关 键 词:天保工程  行政补偿  权益保障  公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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