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与“意志自由”——生物学意义的自由与法律意义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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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一多.论“自由”与“意志自由”——生物学意义的自由与法律意义的自由[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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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一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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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民族学院管理系!四川成都61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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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由最基本的含义是指生物学意义的自由 ,即有机体能够不受约束而无任何障碍地行为。这种自由是人和其他一切动物共同具有的。它通常要受到两种条件的限制 :一是要受到有机体自身的生理条件和活动能力的限制 ;二是要受到与其生存相关的环境条件的限制。就这种自由而言 ,人与动物之间只存在量的差别而不存在质的差别。在自由形式上 ,可以将人与动物从本质上区别开来的 ,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这是人类特有的自由形式。法律意义的自由根源于人的族类竞争的生物天性和社会协作需要这一相互矛盾的存在状况。从本质上讲 ,法律的宗旨不是为了限制人的生物学意义的自由 ,而是为了扩大这种自由的范围 ,因此 ,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并非独立于生物学意义的自由 ,它实际上是为人的生物学意义的自由服务并从属于这种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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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物学意义的自由 生存竞争 法律意义的自由 自由 意志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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